医院物业采购项目要求提供类似业绩,必须是医院的物业业绩吗?
更新时间:2025-03-11 21:05 浏览量:13
在政府采购的大舞台上,物业招标项目历来是焦点所在。然而,近年来,一些招标文件中“类似业绩”的模糊表述,却如同迷雾一般,让投标人与评标专家陷入困惑与争议之中。
那么,在医院物业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类似业绩”究竟该如何界定?是仅限于医院物业项目,还是其他如学校、小区、机关单位的物业项目也可纳入考量?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如同一把锋利的法律之锤,第二十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不得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中标条件。这一规定掷地有声,旨在打破市场壁垒,促进公平竞争。
然而,现实却让人大跌眼镜,一些招标文件公然以“医院类业绩”为门槛,将众多其他行业的优秀物业服务企业拒之门外。这种行业限制,不仅是对中小企业的不公,更是对市场经济的严重扭曲。
从技术参数的视角审视,医疗机构与学校在物业服务方面实则高度同质。无论是保安、保洁,还是设备维护,这些基础服务模块在公共建筑类物业中都是相通的。
住建部的《物业服务认证规范》更是将医院与学校同列为公共建筑类物业,基础服务模块重合度高达83%。因此,以行业标签来否定物业服务企业的专业能力,无异于自掘陷阱,站不住脚。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如同一盏明灯,照亮了前行的道路。在(2019)行申356号判决中,法院掷地有声地指出:“行政机关不得以行业特征否定跨行业业绩的证明力。”
这一判例确立了“实质性关联”的标准,要求采购方必须拿出确凿证据,证明行业差异导致了能力的缺失,而非仅凭行业标签就轻易否定跨行业业绩。
如何在招标文件中合规地设定“类似业绩”要求?答案呼之欲出——通过清晰的技术参数来设定采购需求。
例如,可以明确要求投标人“具备医疗废物分类处置经验”,而不是笼统地要求“医院类业绩”。这样做,既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又能精准地筛选出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实现双赢。
05司法审查·举证责任倒置在司法审查的战场上,采购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非医院类业绩的供应商存在无法克服的技术障碍。
杭州中院(2021)浙01行终456号判决就是一场漂亮的胜仗,行政机关因未能证明学校物业供应商不具备医院服务能力而败诉。这一判例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为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撑起了保护伞。
综上所述,法律解释应当遵循“最小限制竞争原则”,物业服务的行业共性远大于差异性。因此,在医院物业项目招标中,学校、小区、机关单位的物业项目业绩同样应该被认定有效。
我们呼吁建立“能力要素分解表”,将医疗物业的特殊要求拆分为可验证的技术条款。这样做,既符合法规要求,又能精准筛选合格供应商,实现公平竞争和优质服务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