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旭明小品《圆桌“悟事”》中几个人存在哪些违纪违法行为
更新时间:2026-02-28 12:05 浏览量:1
贾旭明江苏卫视春晚小品《圆桌“悟事”》以一场暗藏玄机的饭局为核心场景,聚焦求职者小鱼(孙茜饰)为获取人社局编制岗位,在中间人兜姐协助下宴请县人社局贾局长(贾旭明饰)的故事,全程讽刺权力寻租与招聘不公。
场景铺垫
:饭局设在伪装成 “毛坯快餐店” 的豪华 “国际饭店”,小鱼用 “53 度矿泉水”(实为茅台)、“君子爱莲”(谐音 “敛财”)等暗喻贿赂,贾局长起初以 “出淤泥而不染” 的官腔假意清廉。
矛盾爆发
:小鱼是县羽毛球赛第三名,符合 “前四名优先” 的招聘条件,却因 “个子太高” 被淘汰,而条件不符的第四名(关系户)反而被录取。贾局长直言 “一个萝卜一个坑,坑就不是你的坑”,揭露 “萝卜招聘” 本质。
权力反转
:小鱼谎称 “二舅是财政局关局长(已入狱)”,贾局长态度瞬间 180 度转变,当场电话修改招聘条件 —— 将 “前四名” 改为 “前三名”,新增 “24-26 岁、本科以上”,精准匹配小鱼条件,直言 “咱是一根绳上的蚂蚱”。
结局反转
:全程旁观的服务员(实为当年落榜的羽毛球赛第一名)用手机录音曝光权钱交易,贾局长等人的违纪违法行为被揭穿,最终受到惩处。
(一)贾局长(人社局领导)的违纪违法行为
1.滥用职权、违规干预招聘(严重违纪 + 违法)
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为设置 “萝卜岗”,为关系户量身定制招聘条件,以 “个子太高” 等荒诞理由淘汰符合条件的小鱼,录取不符合条件的关系户,破坏招聘公平性。
利用职权当场篡改招聘规则,将 “前四名优先” 改为 “前三名优先”,并新增年龄、学历限制,使权力凌驾于制度之上,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
2.接受贿赂、权钱交易(违纪 + 违法)
默许小鱼通过中间人兜姐运作岗位,接受 “53 度矿泉水”(高档白酒)等隐蔽贿赂,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受贿行为。
以权谋私,为小鱼谋取编制岗位,换取其 “二舅在狱中不瞎说” 的利益承诺,构成权钱交易,若涉案金额达标,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3.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纪)
在伪装的豪华场所公款 / 违规吃喝,用矿泉水瓶装茅台规避监督,属于典型的隐形变异 “四风” 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关于严禁违规吃喝、奢靡享乐的要求。
4.拉帮结派、搞利益输送(违纪)
明知小鱼 “二舅” 已入狱,仍以 “亲外甥” 相称,形成利益共同体,搞官官相护、利益捆绑,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
(二)小鱼(求职者)的违法行为
行贿(违法)
准备 20 万 “诚意金”,通过中间人兜姐向贾局长行贿,意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编制岗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破坏公平竞争的就业环境。
(三)兜姐(中间人)的违法行为
介绍贿赂(违法)
作为权钱交易的掮客,撮合小鱼与贾局长的利益输送,收取 “诚意金”,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
党员 / 公职人员
:先依《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处分;再依《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给予
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
处分。
涉嫌犯罪
:移送司法机关,
数罪并罚
(如受贿 + 滥用职权)。
非公职人员
:主要追究
行贿罪、介绍贿赂罪
等刑事责任。
行为
党纪处分依据
政务 / 行政处分依据
刑法罪名与条款
滥用职权、违规干预招聘(设 “萝卜岗”、篡改招聘条件)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77 条(违反组织纪律)第 126 条(滥用职权、损害群众利益)共产党员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 19 条(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政务处分法》第 39 条中国政府网
滥用职权罪《刑法》第 397 条中国人大网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刑法》第 418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接受贿赂、权钱交易(收高档酒、谋岗位换利益)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88 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第 125 条(权钱交易)共产党员网
《政务处分法》第 33 条(贪污贿赂)
受贿罪《刑法》第 385 条中央纪委监委
违规吃喝、隐形 “四风”(豪华场所伪装、公款 / 违规宴请)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106 条(违反公务接待、违规吃喝)共产党员网
《政务处分法》第 35 条(违反廉洁要求)
一般不涉刑,情节严重可关联滥用职权 / 受贿
拉帮结派、利益输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49 条(搞团团伙伙、利益集团)共产党员网
《政务处分法》第 39 条(滥用职权、徇私)
行为
党纪 / 政务处分(非公职不适用)
刑法罪名与条款
行贿(送 20 万 “诚意金”、高档酒)——行贿罪《刑法》第 389 条介绍贿赂(撮合权钱交易、收好处)——介绍贿赂罪《刑法》第 392 条
